
失物招领说明 返回列表
一、失主认领失物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。
二、失主认领一般失物时,须报清物品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特征、丢失时间、丢失时所乘坐线路及乘坐方向等情况。经核实无误后,由认领人在《乘客失物收/还登记表》签名并登记其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。
三、失主认领贵重物品如:金银手饰、古玩文物、存款凭证、现金、支票、重要文件等,除按以上原则办理外,必须出示失主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方可归还。
四、对冒领遗失物品的,除返还原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,还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